第一條:本寺宏揚佛法以教曹洞宗行修禪淨為宗旨。
第二條:本寺遵依佛制半月半月誦戒以便遵行。
第三條:本寺以僧伽為持法,主理內務,以佛學會居士為護法,佐理外務。
第四條:本寺僧伽概不出寺應付經懺。
第五條:本寺僧伽均須遵守佛戒及本寺各項規約,如有犯根本大戒及外出夜不歸宿者出寺。
第六條:本寺僧俗若有私喫葷酒,看色戲影片,吸菸者出寺。
第七條:本寺僧伽無公事,不準私走檀護家,違者出寺。
第八條:本寺僧眾除公事外,不得至各寮任意放逸或博弈遊戲,犯者重罰,不服這出寺。
第九條:本寺僧伽,若有三五成群,什話遊戲,造弄是非,侵害常住,擾亂清眾者出寺。
第十條:本寺僧眾,私事時不得擅自駕用常住車輛外出,違者罰,不服者出寺。
第十一條:本寺僧伽如有鬥爭事非,破口詈罵者出寺,其有對罵或毆打者,不論曲直皆出寺。
第十二條:無論僧俗,若有侵損常住米麵,財務等及私自將寺物送人者,如數賠償或出寺。
第十三條:本寺僧眾不聽執事人約束調遣者罰,不服者出寺。
第十四條:本寺僧伽早晚二時功課不出殿者及應供威儀不整肅者罰。
第十五條:本寺僧伽不論大殿鐘鼓等法器及各法器,無故亂打,動大眾念者罰。
第十六條:談論國事,心遊世俗者不共住。
第十七條:私收徒眾及破和合僧者不共住。
第十八條:私自化緣及錯昧因果者不共住。
第十九條:不存正念,不依規矩者不共住。
第二十條:任意出入,不白職事者罰。
第二十一條:所司不盡職及失事者罰。
第二十二條:破期告假者罰。
第二十三條:非理責人及私心訕謗人者罰。
第二十四條:公事不到,坡事不隨眾者罰。
第二十五條:有犯清規,不遵議罰者不共住。
第二十六條:非時私睡者罰。
以上條約必須遵守,如有違犯者決不徇情,凡共住者各宜慎重。